民间借贷能否约定利息
一、民间借贷是什么
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、公民与法人之间、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。只要双方当事人意见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,因借贷产生的抵押相应有效,但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。
根据《合同法》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:“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,民间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”。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》的有关规定:“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,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”。
二、民间借贷合同是否有效
根据《合同法》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:“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,民间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”。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》的有关规定:“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,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”。
三、民间借贷能否约定利息
首先,民间借贷可以是有偿(有息借款)也可以是无偿(无息借款)的,是否有偿(有息)由借贷双方约北京要账公司定。因此民间借贷可以约定利息。
其次,根据《合同法》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“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,视为不支付利息”,民间借贷只有双方事先在书面或口头协议中约定为有息借款,出借人才能要求借款人在还本时支付利息;否则,一律视为无息借款,出借人不得要求借款人支付利息。
再者,根据《合同法》第二百一北京催债十一条第二款规定“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,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”以及《若干意见》规定“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,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”,民间借贷不得超过央行基准贷款利率的四倍(包含利率本数),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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引用法条该文中引用法条,自2021年1月1日《民法典》生效后,更改为:[1] 《民法典》第六百八十条
二道区,吉林省长春市市辖区之一,位于长春中心城区东部。东与永吉县万昌镇相连,南与净月开发区、双阳区接壤,西靠伊通河,北与宽城区、九台区东湖街道衔接。二道区总面积465.11平方千米。总人口45.5万人(2015年)。2016年,二道区主要经济指标增幅继续保持全市前列,GDP、固定资产投资和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分别完成176亿元、200.5亿元和236亿元,分别增长9.5%、36%和12.5%,特别是全口径和本级财政收入分别完成40.6亿元、10.1亿元,再创新高。二道区有着独特的区位优势,随着随着长吉图、长吉一体化、吉林中部创新转型核心区、长春新区等战略的深入推进和全市战略重心逐步东移,二道区已经名副其实地成为了长吉一体化的起步区、长春新区的联动区、空港经济的门户区、轨道交通的畅达区,区位特点日益显现出强劲的发展优势。嘉庆五年(1800年),清政府设长春厅(治所在今新立城)。厅下置四个乡,其中抚安乡(治所在现德惠县万金乡),位于伊通河以东,雾开河以西,今二道河子区隶属其头甲和二甲。宣统二年(1910年),抚安乡的头甲和二甲分别改为安定、安仁两乡,(治所分别在新立城和稗子沟),二道区分属此二乡。